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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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10/15/20/30年、至60/70/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