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约定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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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到达年龄: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160%;61周岁(含61周岁)及以上,120%。 (2)当年保障额度 被保险人身故时当年保障额度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3)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