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手术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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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无论手术治疗时间与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手术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手术医疗保险金=(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等其他途径获得的费用补偿金额)×给付比例。 (1)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结算手术费用时,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给付比例为100%。 (2)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结算手术费用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给付比例为65%。 (3)被保险人以非基本医疗保险且非公费医疗身份投保给付比例100%。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且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
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每次手术医疗保险金以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份数计算后的金额为限。 |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