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约定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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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若主险合同未附加提前给付型特定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主险合同约定金额×12×已交费年度数×对应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到达年龄比例:0周岁5(含0周岁)至17周岁(含17周岁),100%;18周岁(含18周岁)至40周岁(含40周岁),160%;41周岁(含4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二)若主险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特定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主险合同及提前给付型特定疾病保险合同月交保险费之和×12×已交费年度数×对应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到达年龄比例:0周岁(含0周岁)至17周岁(含17周岁),100%;
18周岁(含18周岁)至40周岁(含40周岁),160%;41周岁(含4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主险合同未附加提前给付型特定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金额×12×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10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主险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特定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及提前给付型特定疾病保险合同月交保险费之和×12×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10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30年/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