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约定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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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2×已交费年度数×对应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到达年龄比例:0周岁(含0周岁)至17周岁(含17周岁),100%;18周岁(含18周岁)至40周岁(含40周岁),160%;41周岁(含4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期满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11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58周岁
保险期间:30年/至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