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女性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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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所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包括:保险公司原发性特定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肾功能损害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