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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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与合同中所约定的治疗相关的诊断、治疗,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
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并经保险公司安排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诊疾病且需要进行合同中所约定的治疗的,在保险公司安排的约定的保障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保险公司承担给付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1.医疗费用;2.交通费用;3.住宿费用;4.遗体遣返费用。 |
归国药品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结束经保险公司指定并安排在约定的保障区域内的合同中所约定的治疗并住院3日以上(含3日),回到中国后继续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药品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药品费用补偿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药品费用的余额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归国药品费用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