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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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所有保险责任均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从主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0/15/20/30年、至60/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