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导致的;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如下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保险金。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自其出生以来初次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罹患符合主险合同所附特定疾病清单约定的特定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
首先在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赔付范围内赔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约定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其自身出生以来初次被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且以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或限制为限。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