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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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主险合同基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计算。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