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或身故保险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2)参加免疫接种前已经感染相关传染病病原体;
(3)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4)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被保险人,在医护人员提出医学建议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监护人仍要求实施接种的;
(5)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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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主险合同约定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保险公司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保险金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时,主险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主险合同约定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主险合同约定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在医院进行治疗,且治疗时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保险公司就其与该次事故相关的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在扣除被保险人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主险合同约定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在医院进行治疗,但在治疗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保险公司就其与该次事故相关的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的60%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 若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未结束合同约定治疗中的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治疗所产生的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继续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若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未结束合同约定治疗中的门急诊治疗的,对于门急诊治疗所产生的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继续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30日。
当主险合同累计给付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达到给付限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住院津贴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主险合同约定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未结束上述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主险合同累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