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鑫祥(2021)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55/60/65周岁、20/30年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5.1犹豫期”、“7重大疾病释义”、“8.4年龄错误”、“脚注1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55/60/65周岁、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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