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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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一)保险期满时,若主险合同未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1)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30年或至被保险人70周岁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金额×12×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10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2)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80周岁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金额×12×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12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3)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金额×12×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二)保险期满时,若主险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1)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30年或至被保险人70周岁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月交保险费之和×12×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10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2)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80周岁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月交保险费之和×12×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12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3)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月交保险费之和×12×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 (二)特别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保险公司除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时间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特别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时间对应的给付比例为: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0%;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第10个保单周年日止(不含)5%;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第15个保单周年日止(不含)10%;第1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保险期间届满,每满5个保单年度,给付比例依次增加5%,以此类推。
(三)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至70/80/100周岁或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