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度疾病”、初次发生“中症疾病”、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及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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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从主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主险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中症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发生轻度疾病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四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5)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五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6)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六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三)发生中症疾病后身故额外给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过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过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
(一)基本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二)发生轻度疾病后发生少儿特定重疾额外给付的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疾”,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四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5)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五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6)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六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三)发生中症疾病后发生少儿特定重疾额外给付的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疾”,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主险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发生轻度疾病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四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5)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五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6)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六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发生中症疾病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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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次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3个月。 若未领满3个月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的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终止。
若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
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 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3个月,累计给付以3个月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未领满3个月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终止。
若中症疾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累计给付以6个月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未领满6个月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终止。
若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6个月时,主险合同的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终止。 若未领满6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终止。
若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