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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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从主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均终止。 |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