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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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期满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年度数×150%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主险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主险合同所有保险责任均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