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养老年金 | 自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65岁、75岁、85岁、88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将每年按保单周年日零时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2%给付一次养老年金。养老年金给付后,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将等额减少。 |
满期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金,主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