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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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生存年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与第六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每年将按您所支付的首期保险费乘以特殊生存年金给付比例给付一次特殊生存年金。 |
生存年金 | 自主险合同的第七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主险合同满期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每年将按您所支付的首期保险费乘以生存年金给付比例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
满期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