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附加爱保倍重大疾病保险(A 款)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75种重疾保障,还有重疾医疗、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和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因此重大疾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我们对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保、公费医疗、除本附加险合同外的商业型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已获赔金额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保、公费医疗、除本附加险合同外的商业型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与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附加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和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因此重大疾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对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照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保、公费医疗、除附加险合同外的商业型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已获赔金额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保、公费医疗、除附加险合同外的商业型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附加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与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3)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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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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