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0-17周岁,比例为100%,18-40周岁,比例为160%,41-60周岁,比例为140%,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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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0-17周岁,比例为100%,18-40周岁,比例为160%,41-60周岁,比例为140%,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