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包括以下三项: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0-17周岁,比例为100%;18-40周岁,比例为160%;41-60周岁,比例为140%;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0%。(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除了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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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包括以下三项: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1)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0-17周岁,比例为100%;18-40周岁,比例为160%;41-60周岁,比例为140%;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0%。(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保险公司除了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醉酒;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15)被保险人猝死。
非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为(1)至(7)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为(1)至(15)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