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满70周岁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养老年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您所支付的除加保保费以外的保险费扣除您通过减保已领取的现金价值的余额;
(2)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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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自满70周岁起,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养老年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您所支付的除加保保费以外的保险费扣除您通过减保已领取的现金价值的余额; (2)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