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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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内(含第180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