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癌症保险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我们将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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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定义的癌 症,将退还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 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定义的癌症,将按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无论是否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癌症保险金: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患疾病;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患或已出现的癌症(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患疾病、吸食毒品、感染艾滋病、保单生效前已患有或已出现癌症、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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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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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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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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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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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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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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