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
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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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条款定义的重 大疾病,将退还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合同终 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 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 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定义的多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 病保险金的给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