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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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相比较大者以及万能险合同的 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相比较大者以及万能险合同的账户价值的 120%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金 | 自生效日起,到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生效日对应日,若生存,我们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 应的比例给付生存金。 |
癌症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180日内(含第180日)首次罹患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合同生效180 日后(不含第180日)首次罹患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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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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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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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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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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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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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小于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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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被保险人大于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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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8%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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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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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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