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合同保险费,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之内,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合同保险费,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之内,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先天性畸形、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