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流产、分娩、吸食毒品、酒驾、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运动、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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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残疾项目,根据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 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残疾项目,我们根据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 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 未结束,我们将按其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且不同残疾项目不属于同一器 官部位的,我们将按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残疾保险金。
不同残疾项目属 于同一器官部位时: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同,我们仅按其中一项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我们仅 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醉酒;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 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 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列比例退还您所支付的最近一期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