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怀孕、分娩、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驾驶、服务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健康检查、牙齿治疗、美容手术、装配假眼、无原始收据的费用、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重置丢失文件产生的费用、失踪、走私、未能登乘承运人安排的最早的替换交通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紧急门诊责任 | 1、若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 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 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 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自行承担。 2、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 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8000 元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之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 币 800 元(含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由自行承担。 3、若经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则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条中 “基本保险责任”的相关约定承担住院医疗费用。 |
紧急牙科门诊责任 | 因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导致牙损伤,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 科急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4000 元为限, 且每一保险事故之牙科急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800 元(含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 自行承担。 |
境外救援 | 援助热线电话+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转院治疗+转运回国+未满 12 周岁的儿童住院治疗陪护+慰问性探访+安排子女回国+运送遗体、骨灰回国或安葬+旅行援助+旅行援助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我们通过救 援机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 提供 24 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救治的,我们通过救援 机构将安排其就医并承担符合以下条件的治疗产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1、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 医院;
2、在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 36 小时的前提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入院治疗超过 36 小时的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 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的最高金额以保险合同上载明 的相应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 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 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但以事发 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
(4)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 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 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 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 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有 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 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 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 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 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 国,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 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 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通过 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转院治疗及转运回国的费用最高金额以保险合同上 载明的相应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5)未满 12 周岁的儿童住院治疗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 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 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 元,累计入住以 5 日为限,最高金额以保险合同上 载明的相应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6)慰问性探访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并且无人照料时,我们 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一位直系亲属前往看护,并提供中国至被保险人所在 国的往返机票以及不超过三晚的合理的酒店住宿费用,每晚住宿费用不超 过人民币 600 元,最高金额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相应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7)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而其随行未满 12 周岁 的子女无人照料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返回中 国境内,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未满 12 周岁的子女无原始 回程机票,则自其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8)运送遗体、骨灰回国或安葬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通过救援机 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运送遗体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使用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 遗体从事发地运送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运 送回国费用,灵柩运送回国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 元。
2、火化和运送骨灰回国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事发地火化,并支付火化费用以及 使用骨灰盒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火化费用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的费用的最高金额以保险合同 上载明的相应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就地安葬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将被保险人的 遗体就地安葬。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不包 括任何仪式的费用,最高金额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相应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4、非中国国籍的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身故,我们通过 救援机构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被保险人家属意愿,将“运送遗体、 骨灰回国或安葬”责任项下遗体或骨灰的运送目的地改为被保险人国籍所 在地。
(9)旅行援助
1、旅行证件的遗失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被抢劫或盗窃丢失其旅行证件,我们 通过救援机构将协助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被保险人的护照、自所在 国返回中国的单程机票及不超过三晚的合理的酒店住宿费用,但最高金额 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相应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免赔额后的部分为限。
2、旅程延误
若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登乘公 共交通工具每延误连续超过 8 小时以上,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根据实际延 误时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费用,累计最高金额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相应基 本保险金额为限。
(10)法律援助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提供 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付。
可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时,我们通过救援 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 以下医疗救助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以下责任及费用:
(1)紧急门诊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 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 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 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 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8000 元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之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 币 800 元(含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若被保险人经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则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条中 “基本保险责任”的相关约定承担住院医疗费用。
(2)紧急牙科门诊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导致牙损伤,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 科急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4000 元为限, 且每一保险事故之牙科急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800 元(含人民币 800 元)的 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赔偿,或按政府的规定获得赔偿, 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我们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 第三方获得赔偿,我们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保险 金。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救援费用及其他相关费 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醉酒;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 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 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内、外科手术所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 探险、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1)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 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2)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 职业活动所导致的意外事故;
(13)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14)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 疾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5)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16)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7)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8)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 值的医疗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19)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2)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23)任何非紧急性治疗、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 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治疗和住院;
(24)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但紧急情况除外;
(25)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26)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 36 小时的,我们将不承担 与此相关的任何急救、转运和治疗费用(可选保险责任不受此限);
(27)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 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 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28)重置丢失文件产生的费用,但无原始报警纪录和收据;
(29)任何为了完成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费用;
(30)被保险人失踪、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
(31)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时间办理登记手续或无法出具承运人提供延误时间、 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32)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但因恶劣天气、 机械故障、罢工、劫持而导致的延误除外);
(33)任何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前或生效日当天发生的罢工或怠工行为;
(34)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承运人安排的最早的替换交通工具。
二、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若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 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三、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四、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决定的援助程序,我们及救援机构将不 承担本附加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 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或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 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旅伴。 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我们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 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五、若为从本附加险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如发现被保险人通过欺骗手段从本公司获取 了保险金,我们可要求被保险人予以退还并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六、由于我们和救援机构因无法控制的外在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 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无法控制的原因包 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七、由于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的警告、禁令引发的后果,造成我们直接或间 接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救援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因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 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救援服务 | 援助热线电话+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转院治疗+转运回国+未满 12 周岁的儿童住院治疗陪护+慰问性探访+安排子女回国+运送遗体、骨灰回国或安葬+旅行援助+旅行援助 | |
可选 | 紧急门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800 |
紧急牙科门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