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美容医疗、整容手术、患有脊椎间盘突出症、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 出,对其每次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 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已 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余额给付医疗 保险金;若未提供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 明,按照上述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六十五(65%)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已从政府、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我们对此保险事 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将在扣除已获得补偿后,按照 前款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 出,对其每次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 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 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余额给付医疗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提供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 明,我们按照上述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六十五(65%)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我们对此保险事 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我们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 前款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自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180 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我们将 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 限。当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 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醉酒;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屈光不正之矫治;
(11)被保险人患有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 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 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未享有社会和公费医疗保障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65% |
享有社会和公费医疗保障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社会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