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 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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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合同项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按合同项下保险金额给付 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向本公司投保,其中被保险人应占投保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含16周岁和65周岁),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也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24时止。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列比例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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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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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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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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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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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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