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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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因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 24 时止。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 1 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8)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列比例退还您所支付的最近一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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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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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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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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