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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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住院津贴日额与 住院日数相乘的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向本公司投保,其中被保险人应占投保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含16周岁和65周岁),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也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24时止。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醉酒;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屈光不正之矫治;
(11)被保险人患有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流产、分娩、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牙齿治疗或矫形、脊椎间盘突出症、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