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中所列明的残疾项目,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乘的金额 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我 们将按其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且不同残疾项目不属于同一器官 部位的,我们将按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残疾保险金。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同,我们仅按其中一项所对 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我们仅按 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不同器官部位残疾的,我们将分别给付残疾保险 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同一器官部位残疾,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 同时,我们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 等级给付比例高,则我们将在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若之前残疾项目所属等级给付比例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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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与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其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2)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
日的婴儿)至60周岁。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醉酒;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列
比例退还您所支付的最近一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妊娠或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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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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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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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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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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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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