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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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之内(含第 180 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 大疾病,将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保 单账户,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 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的婴儿)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先天性畸形、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