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见11.6),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1次生存金;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后,若被保险人每满2个保单年度仍生存,我们将每2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1次生存金,直至60周岁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自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1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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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 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1次生存金;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后,若每满2个保单年度仍生存,将每2年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10%给付1次生存金,直至60周岁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自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 存,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1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
满期金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10)的机动车(见11.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1.12)。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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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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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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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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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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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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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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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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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3年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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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两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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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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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