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国家、地区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残疾程度,本公司根据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将按其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且不同残疾项目不属于同一器官部位的,本公司将按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残疾保险金。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同,本公司仅按其中一项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不同器官部位残疾的,本公司将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同一器官部位残疾,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给付比例高,则本公司将在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给付相应的差额;若之前残疾项目所属等级给付比例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 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按合同项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 目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 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给 付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24时止。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未载明的国家、地区发生事故的;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绑架、恐怖主义行为;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10)被保险人醉酒;
(11)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4)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使用交通工具或者搭乘违法违规运营的交通工具;
(1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列比例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醉酒、妊娠或分娩、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非法搭乘违规运输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境外国家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
境外国家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