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1次生存金;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后,若被保险人每满3个保单年度仍生存,我们将每3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1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本主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本主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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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 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1 次生存金;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 周年日后,若每满3个保单年度仍生存,我们将每3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1 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日内,若因疾病身故,将按您所支付的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身 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日后,若因疾病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将按您所支付的合同的全部保 险费的110%给付满期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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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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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
疾病身故 | 保单生效180天内 | 已交全部保费×105% |
保单生效180天后 | 基本保额 | |
满期金 |
已交全部保费×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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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基本保额×1% (每满3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