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生存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10.6)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1次生存金;自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1次生存金。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现金价值(见10.7)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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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 60 周岁前 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每年将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 1 次生存金; 自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若于每个保单周 年日生存,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 1 次生存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故,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与现金价值相 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 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1)的机动车(见10.12);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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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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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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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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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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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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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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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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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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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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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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