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将按当时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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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将按当时合同的保单 账户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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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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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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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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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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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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