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在投保时选择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类别中的一项或多项。 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交通工具类别,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承担如 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刷银行卡支付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全额 票款或 80%以上(含)的旅行团费,且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不包括依 法免票)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 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 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 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以及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刷银行卡支付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全额票款或 80%以上(含)的旅行团费,且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不包括依法免票) 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指定交通 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的车 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 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 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 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该被保险人以及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 并按该被保险人以及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额乘以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其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 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 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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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刷银行卡支付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全额 票款或80%以上(含)的旅行团费,且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不包括依 法免票)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自双脚走进 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 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 将按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刷银行卡支付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全额票款或 以上(含)的旅行团费,且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不包括依法免票) 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自双脚走进指定交通 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的车 厢、甲板或舱门止,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 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 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 额乘以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投保之前已有的伤残;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猝;
(6)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列比例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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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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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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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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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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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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