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航班飞机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航班飞机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航班飞机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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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航班飞机 的,自双脚走进航班飞机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航班飞机 舱门止,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24 时止。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 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8)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列比例退还您所支付的最近一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守客运部门规章制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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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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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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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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