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 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 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 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多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基本 保险金额为限。
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 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第 1 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特别保险 金。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多种恶性肿瘤的,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的给付以 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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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合同定义的重大疾 病,将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 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 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 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合同定义的第 1 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特别保险 金。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的婴儿)至 50 周岁。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换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