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主 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项下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与 200 万元 (人民币)之和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若因疾病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的,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醉酒 ;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摔跤、 武术比赛 、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为(1)至(7)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为(1)至
(13)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 |
疾病身故 | 约定保额 | |
意外身故 |
未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x 100% |
已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x 20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故意自伤、醉酒、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疾患、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