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农银鸿福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2014)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生存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时 被保险人年龄小于 40 周岁(含 40 周岁),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 们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1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 40 周岁(不含 40 周岁),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6%给付 1 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相比较大者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农银附加财富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您可以只投保基本身故保 险金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身故保险金责任的同时投保额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但不能单独投保额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我们承担的基本身故保险金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的零 时开始,我们承担的额外身故保险金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第 361 日的零 时开始。
基本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结算日(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 同的账户价值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结算日(含)后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结算日(含)后身故,我们将按额外身故保险 金额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最 后复效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退还自最后复效日 起收取的额外身故风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金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年龄小于 40 周岁(含 40 周岁),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1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年龄大于 40 周岁(不含 40 周岁),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6%给付 1 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
满期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基本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结算日(不含)前身故,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结算日(含)后身故,将按本附加险合同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额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结算日(含)后身故,将按额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疾病身故,将无息退还自最后复效日起收取的额外身故风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 —— 农银鸿福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2014)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时小于40周岁(含) |
基本保额 x 18% (每年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时大于40周岁 |
基本保额 x 16% (每年领取一次)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附加险 —— 农银附加财富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基本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 |
已满18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 x 105% | |
已满18周岁额外身故 (可选)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第361日起身故可领取,保单复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返还已收取额外身故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