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鸿福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2014)](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分红型年金理财产品,年年领取生存金,提供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生存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时 被保险人年龄小于 40 周岁(含 40 周岁),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 们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1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 40 周岁(不含 40 周岁),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6%给付 1 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相比较大者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年龄小于 40 周岁(含 40 周岁),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1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 40 周岁(不含 40 周岁),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6%给付 1 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满期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 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保单生效时小于40周岁(含)

基本保额 x 18%

(每年领取一次,领至保险期满)

保单生效时大于40周岁

基本保额 x 16%

(每年领取一次,领至保险期满)

满期金

已交保费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农银鸿福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201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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