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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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 用支出,对其每次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 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 除已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获得的医疗费 用补偿后,按照余额的百分之九十(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未提供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我们按 照上述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住院津贴日额与住院日数相乘的金 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0 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醉酒;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屈光不正之矫治;
(14)被保险人患有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1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
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醉酒、流产或分娩、未遵医嘱、整容手术、参加高风险运动、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35岁,购买一份「农银爱心保长期综合意外保障计划(B款)」,计划包含农银附加爱心长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20年,保险期间选择30年,每月交纳保费156.24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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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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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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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其他渠道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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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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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其他渠道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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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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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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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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