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
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
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日后(不含第30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
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
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
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日后(不含第30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基本
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20%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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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之内(含第 180 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条款定义的重 大疾病,将无息返还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合同 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之后(不含第 180 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自 确诊之日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仍生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之内(含第 180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之后(不含第 180 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且自 确诊之日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仍生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责 任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的婴儿)至60周岁。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