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 的下列两种年金领取方式之一给付年金,年金领取方式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不 得变更:
一次性给付年金(可选)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交费账户、单位代交个人交费账户和单位交费账户在 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余额之和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一次领取年金后,可选择将所得年金购买本公司当时的个险即期年金产 品。
保证给付10年 定期年金(可 选)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交费账户、单位代交个人交费账户和单位交费账户在 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余额之和,按年或按月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直至 年金领取期间届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届时终止。年金领取期 间为 10 年,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开始计算。若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
本公司将按原定年金给付方式继续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部 分的年金直至年金领取期间届满,或一次性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剩余部分的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交费 账户、单位代交个人交费账户和单位交费账户在全残发生日的余额之和向被保险 人给付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交费账户、 单位代交个人交费账户和单位交费账户在身故发生日的余额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离职保险金
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离职,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 撤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交费账户和单位代交个人交费账户,并按该被保险人个人 交费账户、单位代交个人交费账户和单位交费账户已归个人部分余额给付离职保 险金;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单位交费账户未归个人部分余额,本公司对该 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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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将按个人交费账户、 单位代交个人交费账户和单位交费账户在身故发生日的余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全残,按个人交费 账户、单位代交个人交费账户和单位交费账户在全残发生日的余额之和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离职保险金 | 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若离职,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将 撤销个人交费账户和单位代交个人交费账户,并按该个人 交费账户、单位代交个人交费账户和单位交费账户已归个人部分余额给付离职保 险金;向投保人退还单位交费账户未归个人部分余额,保险责任终止。 |
年金 | 若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将按在投保时选择 的下列两种年金领取方式之一给付年金,年金领取方式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按个人交费账户、单位代交个人交费账户和单位交费账户在 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余额之和一次性给付年金,保险责任终止。 按个人交费账户、单位代交个人交费账户和单位交费账户在 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余额之和,按年或按月给付年金,保证给付直至 年金领取期间届满,保险责任届时终止。年金领取期 间为 10 年,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开始计算。若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将按原定年金给付方式继续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部 分的年金直至年金领取期间届满,或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剩余部分的年金,保险责任终止。 |
以30周岁男性为例,单位为其一次交清保险费10000元,约定在60岁一次领取所有账户价值。管理费用率:3%。
保险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向本公司投保,其中被保险人应占投保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
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
农银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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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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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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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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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费账户余额+单位代交个人交费账户余额+单位交费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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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给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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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费账户余额+单位代交个人交费账户余额+单位交费账户余额 (可选择月或年领,未领取满10年身故,剩余年金一次性给付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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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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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费账户余额+单位代交个人交费账户余额+单位交费账户余额 (年金领取日前身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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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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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费账户余额+单位代交个人交费账户余额+单位交费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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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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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费账户余额+单位代交个人交费账户余额+单位交费账户余额 (年金领取日前身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