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本主险合同终止。
交费期满后,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主险
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
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本主险合同终止。
交费期满后,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2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至交费期满前,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本主险合同终止。
交费期满后,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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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若因疾病身故,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不含 第 180 日)至交费期满前,若因疾病身故,将按以下方式 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 度数/交费期间,合同终止。 交费期满后,若因疾病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若在 18 周岁之后的首个 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将按 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 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合同终止。 交费期满后,若在 18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 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 接导致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若在 18 周岁之后的首个 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 故,将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合同终止。 交费期满后,若在 18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 2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 金,合同终止。 |
张先生,30周岁,购买20份「嘉禾金凤凰两全保险(分红型)(D款)」,保险期间为10年,年交保费20,000元,共计交纳5年保费,合计交费100,000元。张先生享有的利益包括:
一、满期保险金:
年交保费 |
5年合计保费 |
10年满期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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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 |
100,000元 |
满期金 |
红利增额 |
合计领取 |
111,240元 |
高档:22,935元 |
134,1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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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档:15,999元 |
127,2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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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档: 9,376元 |
120,616元 |
二、身故保险金:
1)交费期内:张先生在保单生效后第三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不幸身故,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67,371元,若因意外不幸身故,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134,743元,本合同终止。(按中档红利计算)
2)交费期满后:张先生在第六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不幸身故,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116,948元,若因意外不幸身故,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233,896元,本合同终止。(按中档红利计算)
三、红利演示:
单位:元
注:
①以上累计保额已包含红利交清增额部分。
②以上红利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是非保证的,实际的红利分配水平根据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从事本主险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行业和工种的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均可投保;
交费期间:5年;
保险期间:10年;
保费规则:年交保费每份1,000元;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从事高危职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30周岁,购买20份「金凤凰两全保险(分红型)(D款)」,保险期间为10年,年交保费20,000元,共计交纳5年保费,合计交费100,000元,享受基本保额11124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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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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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基本保额 | |
疾病身故 | 保单生效180天内 | 已交全部保费×105% |
保单生效180天后 |
(基本保额×保单年度数)或(基本保额×交费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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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意外身故 | 交费期满前 |
(基本保额×保单年度数)或(基本保额×交费期间) |
交费期满后 | 基本保额 | |
满18周岁意外身故 | 交费期满前 | (基本保额×保单年度数×2)或(基本保额×交费期间) |
交费期满后 | 基本保额×2 |